(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三子:长子张建国、次子张建军、三子张建民。张先生于2012年去世,李女士于2021年去世。
2007年,因旧城改造,张先生一家位于某胡同的房产被拆迁。张先生、张建国、张建军三人各自作为独立被拆迁人,分别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各自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2008年,张先生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707室),总价近30万元。该房屋于2011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实际是他借用父亲张先生的购房资格购买了一号房屋,全部房款、契税、物业费、装修费均由其支付,且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应归其所有。
张先生去世后,张建军多次要求大哥张建国、弟弟张建民配合过户,均遭拒绝。二人认为:
父母生前从未同意过户,张建军还在2017年人民调解中签字同意母亲处置该房。
此外,另有一套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2023年经法院A号调解书确认为父母遗产,由张建国补偿张建军143万元后过户。
张建军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两兄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张先生与张建军在同一天各自签署拆迁协议,分别取得经适房指标,说明两人均可独立购房,不存在“必须借用”情形,但正因如此,互换指标更显合理。
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在2023年A号调解书中被认定为父母遗产并作价分割;
若一号房屋也是遗产,家庭完全可在同一调解中一并处理,但各方未提及,侧面说明家庭内部认可一号房屋归属张建军。
2017年调解中,张建军虽同意母亲“处置”房产,但未明确放弃所有权,且调解卷宗无最终处置结果;
公证仅证明张先生曾委托张建军代缴费用,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关于房屋归属的真实约定。委托行为与借名买房可并存。
经济适用房借名存在政策风险,但若已满五年且能证明真实权属,法院仍可能支持过户。
涉及借名买房、继承过户、家庭房产确权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住着房子却拿不到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