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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避母亲生前5万元债务放弃继承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法院判了

作者:小编 | 点击: | 来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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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不幸离世,生前欠下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被...

  

男子为躲避母亲生前5万元债务放弃继承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法院判了(图1)

  债务人不幸离世,生前欠下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件,明确了放弃继承与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

  2022年,广西柳州柳城县女子梁某在葵某的见证下向陈某借款5万元,后梁某病故,生前未偿还该笔借款,离世后留有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其母唐某、儿子小谢为法定继承人。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小谢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借款本息,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唐某、小谢提交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主张无需偿债。

  陈某申请查询发现,梁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其病故后仍被频繁存取。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小谢二人实际管理、处置遗产,视为接受继承,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损害他人利益,属无效声明。

  法院判决:唐某、小谢在继承梁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息;葵某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梁某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履行清偿义务。

  广西柳州柳城县法官姚静云表示,在借贷关系中,合同的履行是确保债权人权益保障和秩序稳定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中,当借款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离世时,继承人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以免除债务承担,这一行为涉及对放弃继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认定。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声明书、信函等形式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或在涉及遗产纠纷的诉讼中向法院作出不接受继承、不参与遗产分配的表示,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权利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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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继承有时间限制,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若继承人以实际行动(占有、处分遗产)接受继承,即使未明确表示,也可能被推定为接受;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或者逃避法定义务。

  遗产具有特殊性,债权人难以知晓被继承人遗产状况及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仅以放弃继承声明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有效,将导致债权人面对被继承人财产无法主张的情况。

  该案中,唐某、谢某在梁某死亡即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处分行为——梁某名下账户在其病故后仍有频繁存取,应认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他们在该案诉讼中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遗产分割之后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损害他人利益,为无效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即使认定放弃继承无效,事实上并不会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为由,拒不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生前债务,违背“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进一步提醒:如果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遗产又存在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仍实际占有、使用遗产,债权人可以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配合债权人以该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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