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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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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字化生活的全面普及,个人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数字身份已成为其社会存在的延伸。自然人死...

  

域外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概览(图1)

  随着数字化生活的全面普及,个人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数字身份已成为其社会存在的延伸。自然人死亡后,遗留在网络空间中具有人身或财产价值的数字信息和虚拟财产,构成数字遗产的主要内容。物理生命的终结与数字存在的延续,使数字遗产作为无形数据资产的权属界定、继承方式及隐私保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使用协议通常限定用户对账户或数据享有有限的使用许可而非完全所有权,这使得数字遗产的权属界定面临困难;另一方面,数字遗产中包含的通信秘密、影像资料等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如何在继承人权利、逝者隐私与平台义务之间实现平衡,已成为域外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焦点。

  欧盟尚未制定统一的数字遗产继承法。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序言第27条明确规定,条例不适用于已故人士的个人数据,各成员国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则。总体而言,欧盟成员国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法律解释适用模式。德国并未针对数字遗产问题进行特别立法,而是选择在现有民法典的框架内,通过法律解释与适用解决问题。201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脸书案”中判决,社交网络账户的使用合同具有可继承性,继承人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普遍继承原则,承继逝者在使用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并有权访问账户及其中的通信内容。2020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继承人有权以与逝者生前相同的方式查阅账户及其内容,但不能主动使用该账户发布新内容或更改设置,以尊重逝者人格的终结性。此外,根据2024年德国《电信与数字服务数据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必须与继承人合作,不能以通信秘密为由拒绝继承人行使合法权利。

  数据保护立法模式。2016年,法国颁布《数字共和国法》。2018年,西班牙颁布《个人数据保护和数字权利保障组织法》,同年,意大利通过第101号法令修订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三个国家均建立了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衔接的国家层面制度框架,并均将数字遗产视为个人数据权利的延伸,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对象,将逝者的数据权利或人格利益有条件地延伸至指定人员或法定继承人。

  这一路径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尊重逝者生前意愿。承认个人生前意思表示在逝后个人数据处理中的法律效力,允许个人在生前通过指示、声明等方式,自主决定其逝后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式和限度。其既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也可以明确禁止他人访问。二是设立法定默认规则。在逝者未留下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法律为继承人或特定家庭成员设定了默认的权利行使资格,确保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管理和情感纪念等合理需求仍有法律路径可循。三是明确权利形式边界。所授予的权利集中在访问、更正、删除等,而非账户的所有权。法国《数字共和国法》第63条甚至明确规定,平台服务条款中任何限制相关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条款均视为无效。

  隐私期限模式。这一模式不直接讨论继承,而是从隐私管理角度允许继承人或近亲属在一定期限内控制或访问逝者数据。例如,2018年通过的爱沙尼亚《个人数据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逝者数据处理须经其生前同意或继承人许可,且同意自死亡起10年有效;若死者未成年,则该期限延长至20年。涉及姓名、性别、出生与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的处理不受限制。

  美国在数字遗产方面已有明确的统一立法框架,确立了以授权访问而非所有权转移为核心的程序性制度模式。1986年通过的《电子通信隐私法》及其第二编《存储通信法》原则上严格限制电信服务提供商向第三方披露用户通信内容,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允许披露。为回应这一问题,2015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并建议各州采纳《修订版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在联邦法允许的范围内,确立了以用户生前意思表示为最高判断标准的三层授权规则,用于协调逝者隐私利益、受托人管理权限与保管人的履行义务。

  一是在线指示优先。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在线工具,如脸书的“遗产联系人”和谷歌的“非活跃账户管理器”作出账户在其身故后的处置方式,具有最高效力。二是法律文件次之。若无在线工具指示,则以用户在其遗嘱、信托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授权为准。三是服务条款补充。若前两者均无,则以服务条款决定受托人的访问权限。

  为有效平衡访问需求与隐私保护,《修订版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第8条进一步对不同类型的数字信息实行差别化规制。在缺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通常只能访问联系人列表和通信时间等电子通信目录,而不能访问邮件正文和聊天记录等电子通信内容。

  英国在数字遗产问题上采取司法确认与立法巩固并行的策略。长期以来,英国普通法遵循“人格随人而灭”原则,个人权利在死亡后终止。《2018年数据保护法》明确将逝者个人数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数字遗产纠纷当前主要通过个案司法救济予以回应。在2019年“汤普森诉苹果公司案”中,逝者生前未立遗嘱,其妻希望获取逝者存储在苹果账户中的家庭照片和视频,但苹果公司依据其服务条款中“用户账户不可转让、相关权利于用户死亡后终止”的规定,拒绝开放账户。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的格式条款能否限制合法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的访问。最终,伦敦中央郡法院裁定苹果公司须向遗属开放账户的数据访问权限。英国亦开始寻求立法层面的回应,2022年《数字设备(近亲属访问权)法案》曾进入议会辩论,但目前仍需下一步确认。

  英国近年来的法律推进主要集中于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确认。2025年12月2日,《财产(数字资产等)法》获得御准,其明确数字资产可以构成区别于传统占有物和诉讼物两类个人财产的第三类财产权客体,进而推动数字资产进入遗产范围,成为遗产处分的对象。相比之下,具有人身属性的个人数据的访问与继承问题仍停留在个案司法救济阶段,立法进展稍显滞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22&ZD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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