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婉婷,广州商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档案法学。欧阳爱辉,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文化法学。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湖南档案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研究”(22YBA129)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是对数字经济时代档案治理转型的回应。本研究审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的建构困境,包括关键法律概念模糊阻滞规则的要素厘定、权属配置场景多元掣肘规则的体系设置、权属秩序保障失灵制约规则的长效建设等。基于此,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应完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的基础规则、操作细则与配套保障措施,平衡档案人格权益保护、档案数据资源开发与档案共享协同治理需求,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
泰普斯科特在《数字经济时代》中将继工业社会之后的新型经济形态称为数字经济,前瞻性预见了数据对经济发展的驱动力。自数字经济概念提出以来,其内涵从初期聚焦互联网商业效应,逐步演变为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辐射全产业领域的新型经济范式。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引发了档案管理领域的深刻变革,《“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档案资源数字转型”“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完善档案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等重点任务,研究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正是对这种时代转型的回应。中华遗嘱库的实践亦表明,个人数字档案遗产呈现规模化生成趋势。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机构共收到113468份以电子文本形式留存的微信遗嘱,包括可以被制作、存档并随遗嘱移交的录像、照片等,这些数字内容已初步具备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核心属性。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是指自然人生前在非职务活动中合法形成或获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数据信息及其稳定记录载体,在其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的特殊数字遗存。其是数字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其具有档案属性,权属配置需要遵循特殊的逻辑和规则。从权利要素出发,基于现行法律体系的解释空间,可将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法律属性理解为继承人对死者遗留数字档案享有的支配与受益的权利。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数字档案、数字遗产与个人数据等概念相互交织,现有研究为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其一,聚焦数字档案治理基础理论。有学者研究数字档案长期保存的区块链保障机制,探讨数字档案资源整合与服务的机遇和挑战,分析防范数字档案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基本思路。其二,聚焦数字遗产权属配置现实困境。有学者阐述数字遗产继承合同法、通信秘密与死后人格权的抗辩,分析数字遗产继承范围模糊、权利人处分权被限制与隐私保护冲突等困境。其三,聚焦个人数据权属配置规则构建。有学者研究个人数字墓地的管理规则,探索数字网络空间的自我封存规则,提出个人数据权属配置规则的竞争准则,即最有益于生产激励,且应平衡其与隐私保护以及与最大化利用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虽具启发意义,但仍存在不足:研究视角分散,缺乏对“个人数字档案遗产”这一交叉范畴的整体性考察;问题诊断滞后,未能充分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权属关系的复杂嬗变;方案建构乏力,或偏重技术工具,或停留于理论推演,难以应对传统法律供给效能不足的困境。因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整合上述研究视角,突破传统研究范式,构建契合数字经济特质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体系,从而增强法律对数字经济时代档案治理实践的支撑能力。
此部分通过逻辑确立、逻辑展开到逻辑验证的递进过程,系统回答“规则缘何与如何建构”这一根本问题。建构逻辑可分为三个维度:在本体论层面,厘清权属规则的内涵与边界;在价值论层面,充分论证权属规则的正当性;在方法论层面,系统设计权属规则的建构框架。由此,形成从规则要旨诠释到可行性证成的严密逻辑链条。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本质上是在协调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遗产权利束结构化配置的过程。其嵌入档案所有者生前阶段的自主控制与授权管理活动、遗产继承领域的权益分割与移转进程、市场机制驱动下的权利让渡与商业交互环节,以及社会公益视域下的开放共享实践之中。因此,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是用以界定个人数字档案遗产在生成、继承、流转与共享等环节中的各类权利归属,以及规范权属配置过程中登记、审查、救济等行为的法律规则。其属于广义的法律规则范畴,既包含可操作的行为准则,亦涉及本体论层面的概念廓清、价值基准证成与处分程序设定等理论构造;同时规则设计还需要回应法经济学的核心关切,综合考量其在资源配置效能与市场激励相容等维度的作用机制,以维持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私益保护、商业利用与公益开发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权属配置面临三重结构性张力:形态流变持续重塑权属配置关系的客体范畴;多元主体利益博弈失衡引发权属配置秩序的现实失范;主客体交互作用下的制度供给滞后导致权责边界模糊。在此背景下,构建专门的权属配置规则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明确权利归属、设置合理限制、厘清行政权责,不仅有利于筑牢私权保障的规范基础,还能够在合规前提下挖掘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价值,助力实现档案人格权益保护精准化、档案数据资源开发规范化与档案公共记忆建构长效化。
此外,这一规则建构亦具备坚实的支撑体系。在理论层面,传统财产理论与档案利用理论等能够为规则建构提供学理依据;在立法层面,《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规则建构的发展方向;在司法实践层面,档案权属纠纷典型案例在档案保管主体法定义务与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分配与数字档案证据留存等方面已展开探索,为规则建构筑牢实践根基。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提出了经典法经济学分析框架——卡梅框架。该框架展示不同法律规则的制定或修改背后可能存在的理论考量及现实影响,在数字时代被广泛应用于数据权属界定、数据保护利用等规则构建中。该框架为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提供了有益的治理思路:财产规则赋予所有者排他性控制权,他人必须经其同意方可使用,适用于权属清晰、市场交易成本低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责任规则允许他人在支付法定补偿后获得使用权,适用于价值易于评估、强制交易效率更高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禁易规则能够对涉及个人隐私与人格尊严的高敏感档案数据施加保护,禁止其进入市场流通;管制规则通过公权力机关设定严格的法定条件,以规范交易行为;而无为规则则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等排除在外。
然而,经典卡梅框架在直接应用于个人数字档案遗产领域时面临局限。首先,该框架以权益的市场化定价为责任规则运行前提,而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所承载的隐私、记忆与情感等人格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如果简单适用责任规则,可能会对人格尊严造成实质侵害。其次,该框架未能充分回应档案数据可低成本无限复制的技术现实,使得禁易规则在实践中难以有效遏制档案数据的非法交易与私下传播。因此,本文基于该框架,提出应依据个人数字档案遗产“人格利益密度”进行分类治理,并建构包含基础规则、操作细则和配套保障措施的制度体系,以明晰其权利归属、流转边界与保护路径。
法律概念是构建法律规则的基础要素,其语义模糊可能会成为规则认知的深层障碍,而当前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法律概念尚缺乏明确的界定。比如《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4年度)》中列举的经典案例“直播账号继承”,该账号内包含粉丝数据、直播回放、作品素材等多元内容,涉及多重权利的交织,而实践中仅能援引“虚拟财产保护原则”进行笼统论证,暴露出当前法律体系在对复杂权利进行分层处理方面的局限。档案管理实践中,从业者往往只能借助“档案”或“遗产”等抽象概念,并结合其所面临的社会语境,将其纳入社会关系中加以阐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主要围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国有档案构建保护体系,且其第二十二条中“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妥善保管”等表述均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过去的集体记忆通常是记录大事件、大人物等的宏大叙事,对具有个人保存价值的数字档案遗产没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条文可供参考,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个体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因应用场景差异衍生出权利类型复杂等多重问题。国内外典型案例(如某邮箱案、QQ号继承案)表明,平台常借助格式条款限制继承,而司法裁判在否定此类条款效力时的立场犹疑。这种跨法域、跨场景的共性挑战折射出立法缺位下的司法窘境,也表明规则建构不能陷入对具体应用场景的无尽枚举。
在生前确权场景下,权属配置的主客体难以清晰界定。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介入数字内容生产过程,数字档案的创造者与贡献者的边界日益模糊。同时,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本身没有稳定的形态,难以用传统法律语言为其划定清晰的客体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提到的“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学界多认为是指与人身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利,而如何确保档案所有者人格权不被侵犯的问题亦值得深思。
在身后继承场景下,现有继承规则在适用上面临多重障碍。其一,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流动性易导致遗嘱内容与遗产实际状态发生偏离;其二,隐私信息的分离存在技术困难;其三,遗产价值波动大且缺乏权威的评估机制,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分配纠纷。
在流转共享场景下,技术与管理层面的挑战尤为突出。一方面,档案数据格式与存储介质差异易导致整合与迁移时出现兼容性问题;另一方面,数据挖掘等新技术的应用若没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亦会加剧数据被窃取或篡改的风险。
当前,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秩序保障失灵,导致规则体系难以延续。比如在余某某等继承纠纷案例中,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诸多数字档案(企业邮箱与内网账户等),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平台基于格式条款的“不得继承”主张。该判决实质上默认平台格式条款在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中的优先效力,导致司法救济在对抗数据服务平台单方规则时陷入困境,本应平衡各方利益的长效法律规则被平台的临时性、利己性条款所替代。
权属秩序保障失灵的原因在于:其一,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监管涉及档案、工信等多个部门,而制度性缺陷导致跨层级或跨领域监管中的权责真空或职能重叠。此外,传统监管手段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行政部门缺乏专业的数据采集工具与分析能力,难以对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形成、流转与利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与风险预警。其二,个人数字档案遗产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其关键证据的获取面临平台设置的技术与流程等多种壁垒,通过司法途径调取证据的程序也较为繁琐,受害者在短时间内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而依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构建证据链,又常常受到系统误差、操作异常等因素的干扰,削弱其司法证明力。其三,由于缺乏标准法律适用指引,相关裁判易出现逻辑不统一的问题。在救济层面,司法救济路径举证责任沉重;行政救济范围狭窄,难以直接适用;刑事救济入罪门槛过高,无法覆盖大量轻微侵权行为。此外,智能合约等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对传统的裁判与执行方式构成挑战。
针对上述困境,本研究主张采用渐进式建构路径,建构包含基础规则、操作细则、配套保障措施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以回应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迫切的确权依据缺失与操作程序模糊等问题。
在基本法律中完善基础规则,解决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的合法性问题,是我国法律功能分工的必然要求。通过宪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将数字财产纳入宪法保护范围,为个人数字档案遗产保护提供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应当率先明确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法律地位:在物权编中对数字财产权进行赋权性界定;在继承编中将符合条件的数字遗产纳入遗产范围,实现其客体地位的法定化。《档案法》作为档案规范管理的核心法律,应修订补充,以明确非国有档案的私权属性及监管程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与行政许可等的相关法律应在不同领域协同发力,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档案犯罪的条文散见于分则之中,确立个人数字档案遗产侵权行为的入罪与量刑标准,需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予以适用。比如在明确数字财产法律属性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畴中,增加“以数据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由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保护的“虚拟财产”,实质性地纳入刑法“财物”之范畴,以实现民刑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有效衔接。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的建构与运行应遵循档案学的根本原则,即维护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安全性。其一,完整性要求以“最小完整单元”为不可分割的权属客体。比如在权属登记环节,禁止因经济价值拆分档案,并要求对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档案建立关联索引。其二,真实性依赖技术认证与档案专业人员在关键法律节点的专业认证。比如在公证时对其原始构成与逻辑关联进行核验。其三,安全性则需通过准入规制、专业监督与加密防护构建全周期防线。比如在共享环节运用属性基加密技术实现分级访问控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深圳市和平潭县等地的数据产权登记实践,由行政部门制定专项细则。该登记规则可优先考虑在深圳市或浙江省等数字经济立法基础较好、政务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具有虚拟性、易篡改性,应通过权属登记明确主客体范围,为档案所有者留存有效的法律证据。纳入权属登记范围的个人数字档案遗产,必须满足合法性、可支配性及价值性等要件,即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能够通过相应手段实现控制、利用或权属转移,并具备经济价值、人格利益或文化意义。其价值评估既要遵循数据流转的市场规律,又不得损害档案的原始属性。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主体的确立应基于劳动贡献,符合独创性认定标准,并体现实质性参与的核心要求。在生前确权场景下,产权归属于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档案所有者,数据服务商主要承担技术支持与托管义务。在身后继承场景下,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取得档案所有权,其后续对档案的转让等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个人档案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在流转共享场景下,出让方与受让方均需要了解、接受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利限制,遵守隐私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保护条款。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移转主要包括基于继承的概括移转与基于法律行为的个别移转,对此应分别设定形式规范。
在继承移转场景下,应推行个人数字档案遗产遗嘱公证,将其纳入公证法调整范围。遗嘱除了应列明遗产的具体范围、存储位置与访问方式外,还需要清晰界定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小完整单元”,即能够承载完整社会活动记忆、保持其原始背景与叙事逻辑的最小档案集合。公证机关在履行常规形式审查与合法性筛查之外的职责时,应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同,比如与档案收集存储数字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等,以获取必要支持。建议与中华遗嘱库等专业机构合作,在其现有遗嘱登记服务中增加“个人数字档案遗产”专项,开发标准化意愿声明表。档案部门与档案专业人员应深度参与全流程,以确保档案专业标准与公证法律程序的有效衔接。
在契约移转场景下,权属流转更为注重档案保管责任的交接,可在《档案法》实施条例中纳入权属流转合同范本,促进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流转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合同内容除涵盖主体身份、标的描述、交付方式、知识产权、保密及争议解决等基础条款外,还应设立保障档案属性的专项规则。建议率先在知识付费等产权清晰、流转需求迫切的领域进行试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头部平台,以用户协议补充选项的形式进行探索。对于共享利用情形,可在合同中增设分级访问权限条款,通过观察用户选择与纠纷变化情况,评估其实际效能。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分级分类共享规则可参考相关范例,比如借鉴《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中对数字档案分类共享的规定。
在价值维度上,可将其分为核心级、重要级与一般级,据此确定传承的优先顺序与利用导向,比如对核心级遗产侧重整体传承与增值性利用。在隐私维度上,可依据敏感程度将其分为高、中、低三个层级,并对应实施从严格禁止公开到有条件开放共享的分级访问控制。在技术维度上,根据档案的获取难度与格式特性进行分类,对难以获取、格式特殊的遗产,可引入专业信托或技术托管机制,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与保存。在存储介质维度上,区分本地存储与云端存储等不同载体,分别设计相应的权限移交、数据迁移与长期保存方案。此外,应确立档案专业人员在分类鉴定中的主导地位。档案专业人员可以联合技术人员,依据专业标准开展核心鉴定工作,而平台方则负责提供数据清单等必要支持。此规则适合由大型云存储服务商进行封闭式测试,根据其云端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类型,模拟适用不同的继承与共享权限,以验证分类标准的科学性与用户可接受度。
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配置规则是数字经济时代不可回避的法治命题。审慎处理档案数据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张力,既要避免因规则缺位导致个人数字档案遗产的价值消逝,亦要警惕数字经济时代对个人数字档案遗产记忆的过度征用。为此,需要综合考虑利益相关方诉求、规则执行成本等多重因素。本文系统探讨规则的建构困境与破解路径,旨在为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字档案遗产权属秩序提供可操作的规则制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