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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立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明确确认,但刑事司法中“财产损害”认定仍存标准混乱问题。传统以物理占有转移为核心的认定标准,难以适配虚拟财产的数据载体特性与价值多样性,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分歧显著。基于虚拟财产的数据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应分两步走确定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首先依据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强弱配比划分虚拟财产类型,再从数据完整性损害、支配权丧失、经济价值减损三个维度递进判断损害是否成立。该标准契合相关法律规制精神与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本质,可有效解决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新型财产的损害认定难题,实现刑法保护精准性与谦抑性的平衡。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从网络空间的附属产物转变为兼具经济价值与法律意义的重要权益客体,其类型涵盖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网络账号等多种形态。《民法典》第127条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为刑事领域认定虚拟财产的权益属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刑法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财产损害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针对同类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裁判逻辑呈现显著分歧:一部分法院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且转移占有”认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另一部分法院则以“价值数额之认定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这种乱象的源于传统财产损害认定标准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不相适配。传统财产犯罪以有形财物的占有转移为核心构建财产损害认定标准,而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为载体,其占有、使用、处分均依赖网络技术,价值形态兼具数据安全性与经济流通性双重特征。若简单套用传统标准,要么过度缩小保护范围,放纵针对数据完整性的侵害行为;要么盲目扩张处罚边界,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因此,重构契合虚拟财产本质的财产损害认定标准,不仅是解决司法裁判分歧的现实需求,更是数字时代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解决这一司法难题,首先需要整理学界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研究现状,明确当前理论争议的核心焦点,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的认定标准重构奠定理论基础。首先,系统梳理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研究现状,厘清理论分歧与共识,再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论证重构认定标准的依据,最终提出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新型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的裁判乱象,本质上是理论争议未形成共识的外在体现。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研究,围绕两大核心议题展开:一是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这直接决定了财产损害认定的法律框架;二是财产损害本身的认定标准之争,这关系到具体案件中损害是否成立的判断。两大议题共同构成了虚拟财产犯罪认定的理论基础,以下将分别展开梳理。
围绕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学界形成了财产犯罪说与数据犯罪说两大主要学说。财产犯罪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符合刑法中“财物”的本质特征,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分别以盗窃罪、诈骗罪定罪处罚;陈兴良教授同样主张,虚拟财产即便具有可复制性,但同样具有刑法“财物”的独立性与价值性。
数据犯罪说主张,虚拟财产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主要侵犯数据安全法益,应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部分学者认为,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用户都无法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有效控制与支配,例如玩家退出游戏时虚拟财产的存续状态依赖平台技术规则,难以形成传统财产意义上的排他性占有,因此即便窃取了虚拟财产,也不构成盗窃罪。
数据安全说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财产损害的核心在于数据完整性、可用性的破坏。虚拟财产的价值依赖于数据的正常存续与功能实现,一旦数据被删除、修改、篡改,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将直接丧失,因此数据安全的破坏即等同于财产损害的成立。例如,非法篡改网络游戏账号的核心身份认证数据,导致玩家无法登录使用,即便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也应认定为财产损害。
财产价值说强调经济价值减损是财产损害成立的唯一要件。该学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权,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损害认定必须以实质经济价值减损为前提。若仅存在数据形式的干扰或变更,但未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际减少,则不符合财产损害的认定要求。例如,复制虚拟财产但未影响其市场流通价值,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不构成财产损害。
双重属性说主张虚拟财产兼具数据与财产双重属性,财产损害的认定需兼顾数据安全与财产价值两个维度。该学说认为,数据安全是虚拟财产价值实现的基础,财产价值是虚拟财产获得刑法保护的核心动因,二者互为支撑、不可分割。损害认定既不能忽视数据完整性破坏对虚拟财产价值的根本性影响,也不能脱离财产犯罪的本质要求将单纯的数据干扰认定为财产损害,需结合数据破坏程度与经济价值减损情况综合判断。
理论争议的悬而未决,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财产损害认定陷入多重困境。这些困境既体现在同类案件的裁判分歧上,也表现为认定要素的模糊不清与新型财产的适配滞后,严重影响了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财产损害”认定面临多重困境,集中体现为裁判标准混乱、认定要素模糊与新型财产适配滞后三大问题。2019年至202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认定、交易流转等有实质性关联的案件6372件,其中刑事案件847件,罪名集中在盗窃罪、诈骗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裁判标准的混乱,在同类案件的定性分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例如在“Q币马案”【(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5号】中,被告人编写QQ木马程序(“Q币马”),非法获取含QQ账号、密码、Q币余额的信息3万余组,变卖账号内Q币等虚拟物品牟利,涉案交易金额达数百万元。法院认为,涉案Q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告人的行为主要侵犯数据安全法益,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主犯获刑6年6个月。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某非法获取卡券案”【(2019)浙0106刑初522号】行为人通过网站漏洞窃取京东E卡卡券、滴滴快车代金券等信息,经司法认定被盗卡券价值45万余元。法院认为,该卡券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与流通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两案的行为本质完全一致——均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且涉案数额均属重大层级,但法院对“财产损害”的认定逻辑截然不同:前者以“虚拟财产是数据”为由,否定其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财产损害认定聚焦于“数据安全破坏”;后者以“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为由,认可其“财物”属性,财产损害认定聚焦于“经济价值减损”。由此导致同类行为量刑差距达4年以上,直接印证了虚拟财产损害认定标准的混乱——核心争议聚焦于虚拟财产是否需要满足“物理占有转移”与“实质经济损失”双重要件,而不同法院对这一核心问题的答案截然相反。
再如,在窃取网络游戏装备的案件中,不同法院对财产损害的认定截然不同,争议聚焦于虚拟财产是否需要满足“物理占有转移”与“实质经济损失”两个要件。例如,“韩野窃取元宝案”【(2020)川16刑终83号】中,法院认定游戏“元宝”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财产损害成立;而“屈峰、王宪伟窃取元宝案”【(2018)粤09刑终142号】则以游戏“元宝”具有经济价值为由认定盗窃罪成立。
对于NFT等数字藏品侵权案件,法院对“复制行为是否构成财产损害”的判断缺乏一致标准,有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有的则认定为财产犯罪,凸显了新型虚拟财产损害认定的适配难题。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为“国内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2022)浙01民终5272号】,明确NFT数字藏品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但对其损害认定仍缺乏统一规则。
同时,损害认定要素存在明显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片面认定逻辑:一是仅以“数据控制权变更”作为损害成立的唯一依据,忽视经济价值减损的核心要求;二是机械套用传统财物的价值认定标准,因虚拟财产缺乏统一评估体系而直接否定损害;三是混淆数据安全损害与财产利益损害,将轻微数据干扰等同于财产损害,导致刑法介入门槛过低。此外,针对虚拟货币、稳定币、NFT等新型虚拟财产,现有标准难以回应其去中心化、跨平台流通、稀缺性依赖等特性带来的挑战。例如,NFT的价值与数字作品的唯一性紧密相关,复制行为是否导致财产损害,以及如何评估损害数额,均缺乏明确裁判依据;虚拟货币交易被严格管控后,其经济价值能否作为财产损害的认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根本性分歧,如“肖颖窃取虚拟财产案”【(2019)闽01刑终1259号】中,法院因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而间接否定财产损害;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在“冯国仕窃取‘阿希币’案”【(2020)豫96刑终7号】则认可其经济价值。
理论争议的碰撞与司法实践的困境,共同指向了重构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损害认定标准的迫切性。而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绝非主观臆断的产物,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规范依据与实践经验之上。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法益保护的特殊性,刑法谦抑性原则划定了刑事介入的边界,类型化思维则为精准认定提供了方法支撑;同时,前置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衔接的要求与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典型案例经验,又为标准重构提供了规范遵循与现实素材。以下将从理论、规范与实践三个维度,系统阐释重构认定标准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依据。
过失心态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需以行为人因过失引发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受伤并产生法定救助义务为前提,结合客观伤情、认知水平与行为选择综合判断,具体表现为两种可直接适用的情形。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利客体,其法益内涵呈现鲜明的双重性,既包含数据层面的安全法益,也涵盖财产层面的经济法益,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数据安全维度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数据完整性、可用性与保密性保护要求,是虚拟财产得以存在和发挥效用的技术基础——脱离了数据载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将无从依附。例如,网络游戏账号的核心数据被篡改后,账号所承载的等级、装备等财产利益会直接丧失;虚拟货币的存储数据被破坏,其表征的经济价值也将随之湮灭。而财产利益维度则体现了财产犯罪的核心保护目标,即维护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这一维度与传统财产权的法益内核具有同质性。数据安全与财产利益两大法益,共同构成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双重依据,缺一不可。
因此,财产损害的认定必须实现数据安全与财产利益的二元协同:一方面,要正视数据属性的保护价值,将数据完整性受损、可用性丧失等数据层面的实质损害纳入虚拟财产损害评价体系,充分回应虚拟财产的技术载体特性,全面覆盖其法益保护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坚守财产利益维度的保护内核,避免将未影响财产权核心权能的单纯数据干扰认定为财产损害,防止混淆数据安全法益与财产法益的边界,导致刑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协同,兼顾双重依据的保护要求,才能精准把握虚拟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的本质特征,为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类型化思维是刑法适用的基本思维方法,其核心在于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进而构建差异化的规制规则,实现精准打击与合理保护的统一。虚拟财产的类型多样性决定了其损害形态、价值表现、法益侧重存在显著差异,若采用“一刀切”的损害认定模式,必然会导致认定标准的僵化与不公。
从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配比来看,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呈现出鲜明的属性差异:网络社交账号、基础游戏数据等虚拟财产,其价值主要依赖于数据的完整性与可用性,财产属性处于次要地位,缺乏独立的市场流通价值,可归为“数据属性优先型”虚拟财产;虚拟货币、高价值数字藏品、稀有游戏装备等,具备明确的经济价值、流通性与支配排他性,数据仅为价值载体,财产属性更为突出,属于“财产属性优先型”虚拟财产;而普通游戏币、低价值数字藏品、网络店铺账号等,则兼具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二者强度相当,价值既体现为使用价值也包含一定交换价值,可界定为“中间类型”虚拟财产。依据这种双重属性的强弱配比进行类型划分,针对不同类型虚拟财产构建差异化的损害认定标准,既符合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契合刑法类型化保护的要求,能够避免因统一标准导致的评价失衡。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并非孤立运行,而是与前置民事法律规范、刑事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有机衔接的规范保护体系。前置法所确立的价值评估、损害认定规则,为刑事司法中虚拟财产的损害判断、数额核算与罪名适用提供了规范基础,有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体系协调性。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足虚拟财产的数据载体特性,聚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明确了非法侵入、非法获取、破坏数据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以数据形态存在的虚拟财产划定了刑事保护边界。
在财产价值与盗窃行为认定方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将电力、技术成果、电信码号等无形财产纳入盗窃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化标准,并细化被盗财物价值核定、未遂形态、共同犯罪及情节认定等规则,同时对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盗窃有价支付凭证等新型行为的数额计算作出专门规定,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与盗窃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直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奠定了民事规范基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规范,则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运营、交易与管理作出具体安排,为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损害认定提供了行业参照。
综上,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与行业规则共同形成了虚拟财产的立体化规范保护框架,为刑法层面虚拟财产财产损害的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受保护地位,奠定其民事权利基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规范,细化游戏虚拟财产的运营、交易规则,为其价值评估、损害判定提供行业参照。
近年来,随着虚拟财产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逐步探索出兼顾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的裁判思路,为构建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损害认定标准提供了重要实践素材。
在“张嘉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9)闽02刑终41号】中,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获取大量虚拟游戏币并对外销售牟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虚拟游戏币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生成、存储均依赖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行为人非法获取该数据的行为,破坏了数据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案的裁判理由间接认可了数据属性优先型虚拟财产的损害认定规则,明确此类行为宜以数据犯罪论处。
在“赵某宇诈骗案”【(2021)豫04刑终483号】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额巨大。法院审理后明确,虚拟货币虽未被认定为法定货币,但具备经济价值、可支配性与流通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行为人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的裁判理由间接认可了财产属性优先型虚拟财产的损害认定规则。类似的“陈某某、咸某某诈骗案”【(2023)川07刑终193号】也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进而变现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典型案例覆盖了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其裁判思路既尊重了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又契合了刑法的立法精神,为提炼统一、科学的虚拟财产损害认定标准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在夯实理论前提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损害认定规则予以体系化建构,使之精准适配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为司法裁判提供稳定、统一、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的认定,应以虚拟财产的属性差异为逻辑起点,结合损害发生的内在层级,构建层次分明、逻辑递进的判断框架。
鉴于不同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权重各异,其侵害方式、损害形态及法益侵害程度存在显著区别,不宜适用单一化认定标准。司法认定中应先对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划分,再依次从数据完整状态、支配权丧失程度、价值减损程度展开递进式审查,最终判定是否成立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害。
该认定规则既充分考虑虚拟财产的数据载体特性,避免将其简单等同于传统有形财物,又恪守财产犯罪的规范本质,防止将单纯的数据扰动不当纳入刑事评价范畴,实现法益保护与刑法谦抑性的平衡。
根据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强弱关系,可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并分别确立与之对应的损害认定规则。
此类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普通网络社交账号、一般网络服务账号等。其价值以使用价值为核心,不具备独立、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财产属性较弱,存续与效用高度依赖数据本身的完整与可用。例如微信账号绑定自然人身份信息、社交关系等内容,兼具人身属性与个人信息载体特征。
财产损害的认定,应以数据完整性遭受实质破坏、权利人实际支配失控为核心依据,无需以明显可量化的经济价值减损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通过删除、修改、非法控制等方式,致使虚拟财产核心数据不可用、核心功能无法实现,权利人丧失正常使用权限的,即可认定损害成立;若仅为非核心数据轻微改动,或数据可快速恢复且未造成持续性影响的,不宜认定为刑事财产损害。
罪名适用上,此类行为通常优先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数据类犯罪,实际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人身属性较强的社交账号,若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类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货币、高价值数字藏品、稀缺游戏装备等流通性与经济价值突出的类型。数据仅为价值载体,核心特征体现为可支配性、流通性与经济价值,法益结构与传统财产高度趋近。虚拟货币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NFT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实现权属唯一性表征,均具有鲜明财产属性。
损害认定以经济价值实际减损、权利人排他性支配地位丧失为核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处分、毁损此类虚拟财产,致使权利人失去控制且产生可证明经济损失的,即成立财产损害;数据是否受损仅为辅助判断因素,并非必备要件。
经济价值计算上,结合合法交易市场价格、实际投入成本、稀缺性变化综合认定;法律禁止公开交易的虚拟货币,应在合理价值范围内扣除非法溢价后认定,可参考境外主流平台实时定价结合证据综合判定。
罪名适用上,符合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优先以财产犯罪论处;同时触犯数据类犯罪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司法实践中,骗取虚拟货币已明确认定为诈骗罪,盗窃、抢劫虚拟货币可参照适用对应财产犯罪。
此类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普通游戏币、低价值数字藏品、网络游戏账号、一般网络店铺账号等。兼具使用功能与数据属性,同时具备一定经济价值与有限流通性,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相对均衡。例如游戏币、网络游戏账号可作为交易客体,网络店铺账号兼具经营数据与经济收益属性,价值需结合运营投入与市场认可度综合判断。
损害认定采取折中判断标准。行为需对数据完整性或支配状态构成实质侵害,致使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同时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价值减损。若侵害程度轻微、价值损失极低,宜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不纳入刑事评价。
罪名选择以行为侵害的核心法益为依据:以数据侵害为主的,认定数据类犯罪;以非法占有财产利益为主的,认定财产犯罪;均未达入罪标准的,不成立犯罪。
在类型化框架之下,财产损害的具体判断仍需依托三个关键要素展开,三者之间形成递进式审查关系。
数据完整性损害,是指行为对虚拟财产所依附的核心数据造成实质影响,使其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侵害核心数据,包括身份认证信息、价值标识数据、功能运行数据等。仅对外观、非必要设置进行改动,未影响基本功能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数据损害。例如NFT数字藏品的核心数据包括元数据与权属签名,对该类数据的篡改将直接导致藏品价值丧失。
同时,数据是否具有可恢复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数据可在短时间内完整复原,且未造成持续影响或丢失信息,可否定损害成立;若恢复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或已引发后续损失,则不影响损害的认定。
支配权丧失,是指权利人在事实上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控制、使用与处分。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虚拟财产被转移至他人控制范围,物理上无法取回;二是账号、权限被锁定、修改,功能上无法正常使用;三是交易、处分权限被非法限制,导致财产价值无法实现。例如虚拟货币被转移至他人钱包后,权利人因丧失私钥而无法取回,即构成支配权完全丧失。
支配权丧失必须具有持续性,短暂、瞬时的控制干扰,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刑法上的损害。具体持续时间可结合虚拟财产的用途、使用场景综合判断。
经济价值减损是财产属性为核心的虚拟财产损害认定的核心标准,其计算需坚守合法、合理、客观的立场,确保认定结果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不能脱离其数据载体特性与法律属性,需立足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本质,避免因价值计算标准混乱导致罪刑失衡。虚拟财产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财产形态,其价值认定既要尊重数据载体的技术特性,又不能背离财产犯罪保护财产权的要求。
对于存在合法公开交易市场的虚拟财产(如合规发行的虚拟货币、官方授权流通的游戏装备等),以作案当时、当地该类财产的市场成交均价为基础,综合考量交易时段的价格波动幅度、财产本身的稀缺程度(如限量发行的虚拟道具、高等级游戏装备的市场存量)、流通活跃度等因素进行认定;若存在国家定价或指导价的,优先按照相关定价标准核算。司法实践中,针对官方授权流通的游戏装备、合规数字藏品等,法院多以交易平台成交记录为基础,结合稀缺性系数综合认定价值,这一做法既符合市场规律,也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核价原则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需尊重其“竞争性”与“排他性”,对于算法限制总量、无法无限复制的虚拟财产(如特定区块链资产),稀缺性对价值的影响权重应予以重点考量。
对于无公开交易市场但权利人存在明确投入成本的虚拟财产(如自行研发的数字内容、投入资金与时间培育的网络店铺账号等),以权利人实际发生的资金投入、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为计算基数,结合财产的使用时长、损耗程度(如账号运营的衰减状态、数字内容的迭代折旧)、剩余可用期限等因素综合折算,必要时可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估值方法进行合理修正。虚拟财产的价值不仅体现为直接经济投入,还包含权利人的劳动付出与时间成本,以实际投入为基础的折算方法,符合“劳动创造价值”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例如,对于合伙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财产,法院通常采用收益法结合实际投入成本核算价值,综合考量运营持续状态、影响力变化等因素,确保价值认定的合理性。权利人的人力与资金投入是虚拟财产价值的重要来源,正如数字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其价值形成必然凝结着权利人的劳动与资源消耗。
对于以稀缺性为核心价值基础的数字藏品、NFT等虚拟财产,其价值与唯一性、不可复制性紧密绑定,若行为人通过复制、篡改等行为破坏其稀缺性导致价值贬损的,按照财产受损前后的市场价值差额认定减损数额;若该类财产已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市场,可参考成交记录、第三方估值报告确定价值跌幅;若缺乏直接交易数据,可结合其发行成本、授权费用、市场认可度等间接证据综合判定。稀缺性是此类虚拟财产价值的核心来源,复制、篡改行为对稀缺性的破坏直接导致价值贬损,以市场价值差额为认定依据,符合其价值形成的特殊规律。
在具体核算过程中,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同时结合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平台数据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这种专业评估与客观证据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有效破解实践中虚拟财产价值认定难题,减少裁判分歧。同时,对于价值波动剧烈的虚拟财产,应避免单一依据某一时间点的价格作出认定,需结合行为发生时的市场整体行情、财产流通状态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确保价值认定的客观性与合理性。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的认定,本质上是适应数字时代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的重构。传统以物理占有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已难以应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挑战,亟需建立以财产属性与数据属性的虚拟财产区分标准以及数据完整性损害、支配权丧失、经济价值减损三个维度递进为核心的新型标准。这一标准通过类型化思维,实现了对不同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精准保护;通过多维度递进判断,兼顾了数据安全与财产价值双重法益;通过差异化的认定规则,平衡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谦抑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类型化认定规则,结合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与案件实际情况,科学判断财产损害是否成立;同时,通过细化司法解释、规范前置法衔接、建立技术支持机制等配套措施,保障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这一重构不仅能够解决当前司法裁判的混乱,更能为数字经济时代财产犯罪的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实现刑法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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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的成都世遗马拉松赛道上,一名女选手突然在人群最密集处停下脚步,旁若无人地劈叉摆拍。这一危险动作险些绊倒身后选手,视频在社交媒体发酵后引发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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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再不改回“台湾”,我们就改成“南朝鲜”!民进党破大防,但话音刚落,立陶宛就传来了强烈信号。事情最先从韩国开始,自从韩国总统李在明上台之后,韩国方面加快推进入境电子系统的全面使用,本来这只是一个方便旅客、提高效率的普通政务升级,可民进党当局一查就发现了问题,心里一下子就慌了。
高市早苗刚从美国回来没几天,就要把中日关系从原本的“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降级为“重要邻国”,但令人意外的是,日本对台海的表述悄悄“松绑”,删掉了那句“与日本安全保障相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日本突然冷静了,还是另有算盘?
对于多少女孩而言,嫁入豪门就是她们的终极梦想,但是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这一理想的人,恐怕是少之又少的,郭晶晶算是其中一个“幸运儿”,但是郭晶晶本身就是世界冠军。
家人们谁懂啊!麻婆豆腐绝对是下饭界的 “常青树”!嫩到入口即化的豆腐,裹着红亮浓郁的麻辣酱汁,搭配喷香的肉末,鲜、麻、辣、香一应俱全,每一口都能拌满满一碗米饭,做法简单又快手,不用复杂技巧,家常炒锅就能做,新手也能轻松拿捏!
去年港口出售的风波让不少人都议论纷纷,尤其是涉及李嘉诚和巴拿马的那一笔大交易,真是让港股、国际关系和普通人都不得不关注起来。事情一直拖到今年,局势突然起了变化,巴拿马最高法院直接宣布长和集团运营港口的合同违宪,影响真不小。
【读书笔记】《共同犯罪人退赔责任的确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退赔责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