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2-2025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经核查,你公司2022-2024年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2022-2024年财务报表发现部分科目列报金额不一致,具体是:
(一)2022年审计报告[华通鉴(桂)审字〔2025〕111号]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93,994.46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442,764.84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4,419,015.97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35,831.70元;与公司提供的2022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058,162.76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0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976,251.13元,预收账款0元。
(二)2023年审计报告[华通鉴(桂)审字〔2025〕112号]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90,967.59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301,152.38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212,064.63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75,006.23元;公司提供的2023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415,961.36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0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4,910,912.25元,预收账款0元。
(三)2024年审计报告[华通鉴(桂)审字〔2025〕113号]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1,897,580.22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4,748,626.69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4,067,784.83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164,561.35元;公司提供的2023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列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733,018.87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0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319,158.14元,预收账款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1.你公司2020年6月30日记27#凭证记录,支付契税3,933.23元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契税”核算;
2.公司2022年3月31日记158#凭证记录,计提契税112,800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契税”核算;
3.公司2025年10月23日记222#凭证记录,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955.66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契税”核算;
4.公司2025年10月23日记223#凭证记录,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2,905.20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契税”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将契税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核算。
1.你公司2024年6月27日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贷款200万元,合同编号为0211107108-2024年(平南)字00156号,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短期(合同约定放款日2024年6月27日,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25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3.45%;公司2024年6月27日记214#凭证,收到银行贷款(工商银行)200万元,计入“长期借款”核算。
2.公司2024年6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贷款100万元,合同编号为0211107108-2024年(平南)字00157号,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短期(合同约定放款日2024年6月28日,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25年6月28日),贷款年利率为3.45%。公司2024年6月28日记229#凭证,收到银行贷款(工商银行)100万元,计入“长期借款”核算;
3.公司2025年6月23日记186#凭证,还银行贷款(工商银行)300万元,计入“长期借款”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四十六条“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核算短期借款。
1.根据你公司2024年8月的311号会计记账凭证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22-0401)等会计资料反映,公司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开关及零部件系列产品生产项目(1号车间)于2022年4月1日开工建设,合同造价76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价760万元。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公司2022年12月未及时按规定将该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直至2024年8月,公司才将该项目按76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2.经核实,公司至2025年12月仍未对上述760万元固定资产项目计提折旧。该项目《不动产证书》(编号:)反映该项目使用期限为50年(2022年2月11日起2072年2月10日止),按该项目折旧年限49年(交付使用日次月即2023年1月起至2072年2月止)、残值率5%计,公司至2025年12月少提该项目折旧费用共44.19万元(2023-2025年每年14.73万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和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核算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1.你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支付广西木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款,受让获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8项知识产权,金额合计2.6万元。公司于2025年10月记224#凭证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核算。
2.公司2022-2025年期间自主研发所获得的22项专利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合计1218万元,均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列支。
以上行为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核算无形资产。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经核查,你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2020年4期至2025年12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借方余额20,489,239.19元。公司2025年12月财务系统固定资产模块中固定资产卡片原值累计13,459,061.49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保证固定资产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上述行为《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资产盘点。
经核查,你公司明细账反映“应收账款-广东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科目2025年12月期末借方余额-1,698,478.33元;“其他应收款-广东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2025年12月期末余额借方余额-265,000元;“应付账款-广东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2025年12月期末贷方余额-129,093.84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定期核对往来。
1.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1年1月31日记31#凭证,法人借款340,000元,未见附件;
2.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5年5月4日记11#凭证,收到姜育兴转来的往来款200,000元,未见任何附件;
3.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记70#凭证,支住宿费、餐饮费、烟等费用共3,706元,后附票据金额为4,338.62元(其中:2022年开具的发票金额为614.62元)。会计借记“销售费用-差旅费”722元;“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2,984元,贷记“库存现金”3706元。2023年8月25日记68#凭证,公司对上述凭证进行调整,借记“库存现金”1,509.38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9.38元,凭证后无任何附件。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
1.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记223#凭证,收到专利代理费13,400元,后附专利代理费发票;
2.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5年1月21日记204#凭证,收到广东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工资200,000元,后附银行回单备注货款;
3.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5年2月25日记141#凭证,支付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后附公司银行内部账户转账回单(由工商银行账户7666转入信用社账户7108);
4.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2025年10月9日记31#凭证,支付广西丽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往来款1,120,000元,后附公司银行内部账户转账回单(由工商银行账户7666转入信用社账户7108)。
以上行为不符合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和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和凭证摘要。
经抽查,你公司2025年8月27日记256#凭证,支付马鞍山市呈富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9,661元,后附银行回单,记账凭证无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025年10月31日记346#凭证,收到鹤山市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80,774.60元,后附银行回单,记账凭证无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会计和监督科)。